以下29户公司、企业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又未参加2013、2014年度年报公示,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又不能联系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公司、企业登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登记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做出拟吊销该29户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内容在全国互联网进行公示。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孜州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1日
甘孜州工商局(州属企业)专项清理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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