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县纪委)近日,泸定县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以“1234”实现纪检监督全覆盖。
坚持一个原则。按照“分类派、全覆盖、统一管”的原则,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在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等部门设置单独派驻机构30个,在业务相近、相关或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设置综合派驻机构3个。
抓好两个保障。明确编制在所驻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没有空编的驻在部门在现有人员中任职或交流使用,派驻机构负责人按驻在部门领导副职,根据“三个提名考察办法”配备,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明确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的供给关系、党组织关系由所驻部门统一管理,工作条件由所驻部门统筹安排,按照规定划拨办公经费,享受办案补贴。
健全三项机制。要求派驻纪检机构认真完成县纪委交办的工作,确保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定期向县纪委报告工作;派驻纪检机构定期向县纪委汇报所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本人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压案不查、隐瞒不报,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的责任。
明确四项权力。派驻机构负责人通过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参与“三重一大”事项,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加强一般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开展警示教育,落实约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审查驻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管理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审查,审查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开展述责述廉;初步核实(审查)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所属系统领导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经县纪委(监察局)授权,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对自办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经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审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任免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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