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郑明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下达终审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分别判处韩晓兵、郑明华、李旭有期徒刑13年、8年、3年,并分别处罚金13万元、8万元、5万元,对韩晓兵非法所得150万元、郑明华非法所得150万元、李旭非法所得9.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甘孜州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韩晓兵与郑明华商量设立公司为重庆某医药公司等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医药公司负责人沈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按发票面额的3%支付开票费,获利后两人平分收入。韩晓兵与郑明华遂先后以郑明华及其亲友名义于2014年1月在九龙县设立鑫华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在康定市设立甘孜州四季丰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在康定市设立甘孜州鑫凯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3月在康定市设立甘孜州鑫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重庆和四川3户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聘用李旭担任业务员及开票员。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韩晓兵、郑明华、李旭在没有任何实际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借用大量农牧民个人身份证件为所属公司累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509份,虚开金额达14444.16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1877.74万元;为重庆和四川3户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1份,涉及发票金额11074.41万元,致使对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1879.26万元。
重庆和四川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户企业已被依法追缴税款、罚款以及滞纳金1642.18万元,既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也警示教育了广大纳税人。
办案过程中,甘孜州公安局、甘孜州国税局高度重视,悉心指导,甘孜州国税局稽查局与甘孜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深化落实税警联络机制,组建专案工作组,以异常信息为切入点,循线深挖,抽丝剥茧,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为侦破此案奠定了坚实基础。甘孜州国家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大纳税人应当从本案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清醒认识税务机关已经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全过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体系,只有依法诚信经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行稳致远、积功兴业,绝对不能心存侥幸,绝对不能触碰虚开发票、偷逃抗骗等涉税“高压线”,否则注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广大群众也应吸取教训,要严格管理个人身份证件,严密保守个人隐私信息,否则可能让自己背负法律责任,蒙受重大损失。
甘孜州国家税务局 邓中华 朱艳秋 蔡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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