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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职工的待遇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21-11-26 08:03   https://www.yybnet.net/

目前针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治疗期间的待遇涉及的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3、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在上述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六)项规定,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甘肃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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