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茹佳佳)9月2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省食安委办负责人就《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向媒体作了介绍。
按照国家部署,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20〕4号)提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及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二是细化了奖励条件。规定10类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和遵循的5个原则以及8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三是划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
据了解,《奖励办法》紧密结合甘肃实际,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充分保障经费。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二是普遍适用原则。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查处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时,均可适用此办法。三是明确予以重奖。对符合10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形的举报,分为3个等级,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额,最低给予举报奖金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受到刑事追责的,按照等级,给予不低于3万元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四是鼓励内部举报。加大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力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按照3个等级标准2倍计算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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