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近日,《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明确,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禁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意见》提出,全省要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稳步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严禁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行政(含参公)单位基本支出原则上不再结转下年,当年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业务费、专项工作经费以及年度工作任务已完成或不执行的项目资金,除另有政策规定外,不再结转下年。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形成支出的结转资金,除另有政策规定外,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严禁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极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除办公用房重大隐患排除等急需修缮外,不得进行装修或改造,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的维修项目,一律不安排财政资金。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财力可能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财政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不得在各类考核中将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考核评价指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外,一般不再追加预算,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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