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张丽丽)2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政府、部门、学校、教职工、监护人、学生以及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予以了法律界定,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更加明晰。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有效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后应对工作盲目、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也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后没有第三方机构调解的问题。
对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出现的“校闹”等行为不好处置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条例》还对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制度体系、学生实习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同时提出学生有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解决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制度化的问题以及解决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学校不敢管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推进各方面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解决对学校安全工作只说不做、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等麻痹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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