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甘肃省发布《关于省直医疗保险新增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补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5种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补助管理范围。
新增的5种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包括: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新增的5种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支付限额及就医管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实行年度限额管理,限额在一年内有效,其中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同时,经认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购药,凡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诊治、购药费用不予补助。此外,特殊疾病门诊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得超过30天,因特殊原因外出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须填写甘肃省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超量带药申请表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开具最长不超过180天的药量处方。
费用结算:严重精神障碍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严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政策范围外费用及非对症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政策范围内甲类项目补助90%,乙类项目补助80%。在本地就医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经认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异地工作人员,须选择一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诊医疗机构。补助费用按年度结算,先由个人垫付费用,年底将门诊发票、处方交由单位专管员统一报送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结算。
此外,《通知》规定,符合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填报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连同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兰大二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3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中一家进行申办,然后由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通过的,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需变更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本人可到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书面申请注销原选定医疗机构,重新选择办理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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