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过去的24%至36%下调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同时,《规定》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业内表示,《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仍是一项系统工程。
融资成本大幅下降
今年以来,新冠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高是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法律释义,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规定》明确的民间借贷上限计算,融资成本大幅下降。以今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过去的24%和36%“两红线三区间”出现明显下调。
民间借贷纠纷不少
据统计,近年来,每年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目前,民间高利贷行为屡禁不止,形式多样并因不断更换“套路贷”“校园贷”等“新马甲”频现报端。例如,2017年甘肃一个体工商业者因生意周转困难向某网络小额平台贷款80万元,实际到账40余万元,连本带息却需还款120余万元;2019年,南京一大学生身负校园贷,利息高昂无力还款跳楼自杀。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表示,实际上,民间借贷有一定比例是高利借贷,约定利率较高,甚至远高于此前规定36%的上限,新的利率保护上限大幅降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实际按照新利率保护上限支持借款人利息收益,打击了高利放贷行为,会使一部分专业从事放贷的机构或个人充分考虑法律风险,放弃高利放贷行为。
司法保护上限合理
对于降低个人及企业融资成本,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
对此,贺小荣坦言,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或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据《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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