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18日,记者从甘肃省发改委了解到,日前省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出台《甘肃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措施》提出,各地要充分发挥汽车消费在全省促消费、扩内需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利用省市县政府投入5500万元对新购家用车辆给予补贴,在全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油银保组合消费等形式多样的家用汽车促销活动,刺激汽车消费。鼓励汽车销售企业通过降价促销、买车送交强险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加快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积极扩大进口汽车消费。鼓励开展以旧换新等促销活动,扩大汽车消费总量。
《措施》还提出,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至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及时落实《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公交、出租等公共领域燃油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工作力度,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和完善配套运营服务。
《措施》还要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国家政策要求,继续落实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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