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甘肃省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要求,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该《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旨在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甘肃省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有序开展。
《方案》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社保关系接续、债务清偿、社会救助、企业注销等问题,同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同时,要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对竞争性领域,主要通过激励性措施引导退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在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继续坚持执行统一标准,特别是在退出产能认定、验收抽查等方面,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不得区别对待。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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