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5月15日,来自省生态环境厅的消息,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一万元奖金。这是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较早印发的省级举报奖励办法,也是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印发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指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必须为: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对应举报奖励适用范围,举报一般、较大、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分别奖励500元、5000元、10000元。另外,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且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0000元。
业内人士称:该试行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断形成群防群治、政府和民间联合监督的生态防护线,有效保障甘肃省环境安全,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办法明确,市民可通过诸多途径进行举报:如电话举报:省级“(0931)7712369”及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举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举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7号省政府统办2号楼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邮编:730000;各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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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适用范围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6.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8.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9、.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在此基础上,还设置了托底条款,如果举报的行为不属于上述9种,但经生态环境部门判定属于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也可实施奖励。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吕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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