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在甘肃省人大网上发布,即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决定》共十八条,意在引导全社会成员增强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移风易俗,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在野生动物禁食方面,《决定》明确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甘肃省将依照《畜牧法》的规定执行;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生产经营环节,《决定》要求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场所以及运输、仓储、物流等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决定,严禁非法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和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利。禁止发布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广告。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在强化责任落实上,《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和经营者调整生产经营活动、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做好相关野生动物收容、处置工作。(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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