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杜雪琴)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日,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
《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省直医保参保单位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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