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抓好甘肃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及减免流程、企业划型、退费和缓缴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2至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2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为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意见》要求,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单位,各地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中小微企业,各地区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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