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近日,省检察院与省高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甘肃省委、省妇女联合会9家单位会签出台《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特殊保护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以一次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相关单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相关内容,应当予以严格保密。此外,对于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被从业禁止的对象包括学校、幼儿园教师,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师、教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宿管、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在校园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其他工作人员。
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或者急需救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必要时也可申请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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