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31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就当前集中反映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参考适用。
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指导意见》指出,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相关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月25日之日前购销差率的。四是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率超过15%的。
除上述情形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发布的《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例》中有关案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定。
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行为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具有主观故意、实施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办案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加强与公安、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商,争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鼓励各地在引导经营者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强化价格执法,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保证相关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袁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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