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王耀)为积极稳妥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降低群众用药负担,11月28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对药品采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方案》提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联盟地区(甘肃)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严格执行中选价格,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之外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其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原则上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采购量。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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