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王耀张丽丽)近日,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明确,建立完善医保相关配套措施,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甘肃药品,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参保人员药费负担。
甘肃省医保局明确,为确保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到位、医疗机构按期付款到位、药款清算到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药品预付周转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药款支付、清算等,不得用于药品之外其他用途。本次带量采购在甘肃省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联盟地区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价格与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尤其要确保边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联盟地区中选药品,应按采购协议完成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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