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16岁以上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控辍保学对象劝返后的销号政策”的问题。
答: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有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的通知精神,适龄少年儿童为6-15周岁,16周岁以上的不在统计范围之内,也不是控辍保学的劝返对象。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劝返后的销号政策,省、州均未做出明确要求,无法出台切实管用的办法。省教育厅要求对年龄超过16周岁失辍学时间长的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对不愿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可以动员其到中职学校接受职业教育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完成扫盲的纳入扫盲教育。愿意的可以随班就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关于“部分学生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相差10岁以内的,不便于在户籍系统中修改,骨龄鉴定成本又太高,若不做修改,又会给基层工作带来工作被动,建议上级部门出台对策帮助解决”的问题。
答:对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的问题,州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变更更正适学年龄段户籍出生日期相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简化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审批流程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适学年龄段户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只适应于6到16周岁适学年龄段人员)流程: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必须写明造成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因;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必须面见变更年龄本人,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综合性的调查材料,并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此前已经填写原审批表的在空白处由教育局长签批,加盖教育部门公章)由调查民警签注意见,派出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时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核;③县市公安局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对审核通过的,由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并加盖县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经县市教育部门复核,由教育局长签批,加盖教育部门公章后,报州公安局审批;④州公安局治安部门对上报的变更出生日期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通过的,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并加盖州公安局户籍专用章。
适学年龄段户籍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材料: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②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在校学生提供学籍档案证明和学校证明;④乡镇和村(居)委员会两级证明;⑤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⑴调查笔录(包括父母、本人、其他2-3名证人);⑵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⑶对变更人的现场照片资料,注明拍摄日期、拍摄人,派出所所长签字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⑷调查报告(包括认定变更人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因,调查走访的情况,户籍档案、人口信息数据查询情况等),调查报告需2名调查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审批流程:审批流程由原来的“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到市、州公安机关审批”简化为:“由派出所上报到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县市公安机关上报州局备案”,具体流程如下:①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必须写明造成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错误的原因。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综合性的调查材料,并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调查民警签注意见,派出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时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③县市公安局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对审批不通过的,返回到派出所补充证明材料;对审批通过的,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并加盖县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④县市公安局将审批通过的变更材料统一形成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州局请求备案,报告必须附请求备案人员名单,名单项目包括变更人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是否建档立卡户、是否义务教育年龄段学生、变更前的出生日期(变更前的民族)、变更后的出生日期(变更后的民族)、申请人姓名、身份号码、户籍地派出所、户口地祥址。⑤州局收到县(市)请求备案的报告后由治安支队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⑥未经县(市)公安局审批和州公安局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派出所不得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
出生日期审批变更条件: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严格按照《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审批管理的通知》(甘公治安〔2018〕398号)和州公安局《关于变更更正适学年龄段户籍出生日期相关事宜的通知》(临州公发〔2019〕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减所需材料。(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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