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消息,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及《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情况进行了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法律责任等共七章68条,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对区域限批、环境信息公开、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红线、按日连续处罚等制度和措施进行了全面补充。合理设定公民权利义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条例》注重突出地方环保工作特色,把甘肃省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已经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吸收到立法内容之中。针对甘肃省突出的环境问题,规定了专门的条款。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史上最严”的处罚措施,增加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规定在“超标排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违禁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其他情形”五种情形下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手段失之过软、生态环保领域长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增加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提高执法人员严格、廉洁执法能力,着力强化了部门执法人员不作为、滥作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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