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通讯员 张燕
1979年12月6日,是甘肃省地方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天。这一天,甘肃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出了53名常委会组成人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工作由此展开。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历届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为促进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地方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1980年10月6日,甘肃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诞生了,以此为起点,甘肃的立法工作在一片空白上奠基,从无到有,由少到多。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上勇于创新实践,在创制性立法上敢为人先,在服务改革发展中积极作为,为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截至2019年7月30日,甘肃省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计180件,设区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72件,较好地发挥了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其中,《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在全国开了先河,成为省人大常委会创制性立法的代表作。
在立法原则上,省人大常委会着眼地方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审议中的重大问题等都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着眼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提出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党的领导、吃透中央精神、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质量”的思路和“高站位、精立法、多修法、深论证、严程序”的要求,并自觉贯彻和体现到立法工作中。
在立法机制上,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规则,对立项、起草、审议、表决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细化;制定了立法项目论证评估细则,明确每一项法规在立项时,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分析;健全了调研机制,进一步增强了法规条款修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了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形成了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法规草案公示、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等制度和做法,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健全了立改废机制,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及时废止,进一步增强了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尤其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的清理意见,及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或废止;(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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