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梁峡林)11月25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 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在城市中心区域作业时,应当避开城市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打、拉拽驾驶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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