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根据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在城市中心区域作业时,应当避开城市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打、拉拽驾驶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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