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逾期交房,多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11月13日,城关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开发商违约,理应承担赔偿。
2017年1月开始,甘肃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开发商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上层观邸”的房屋进行出售,开发商将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业主;开发商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业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业主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同时,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将上述合同中的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变更如下: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业主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1%。合同签订后,各购房者按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房屋却未按约交付。开发商与诸位业主发生纠纷。2019年7月,付某某等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开发商称:由于种种原因,责任不在自己,即使自己需要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根据双方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1%”约定可知,被告承担的违约金责任不应超过房屋总价款的1%,开发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城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约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甘肃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芮某某、付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952.12元;向原告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31.60元;向原告施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00元;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766.27元;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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