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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政务热点事件。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李欣璐实习生王钰
舆情回顾
近日,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状告九粮液(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迎来再审判决。五粮液胜诉,获赔900万元。
据悉,该案件从2013年起,经历一审、二审到再审宣判,已经过了6年。根据此次判决结果,滨河公司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公司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案件中,五粮液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滨河公司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驰名商标“五粮液”的市场声誉。五粮液公司公司还提到,“数字+粮液”是五粮液公司独创的产品命名方式,已经沿用了百余年。
舆情背景
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如:“二粮液”直至“十粮液”等酒类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于是五粮液集团委托律所代理维权,但五粮液针对滨河集团的维权并不顺利。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
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上诉后,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法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最高法判决: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除了“九粮液”外,还有“七粮液”“大午粮液”等也成为五粮液的被告。
各界声音
五粮液集团代理律师刘一宏:此次“五粮液”胜诉既是一个最高级别的典型案例,又是一个全国法院审理傍名牌类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案件审理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案的意义在于制止恶意摹仿、混淆行为,震慑众多侵权人,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内著名品牌。
全国人大代表、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了民事、刑事和商事的各种特点,复杂程度较高,因此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强保护法律制度,逐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要尽快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在现有商标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上,增加专利和著作权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文联副主席余开源:名牌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这就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企业动了“搭便车”的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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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声音
@demongel:啊~~九粮~~你比五粮多四粮。
@一只可爱的兔斯基:这是惯用伎俩,改个图标,名字里加一笔,用障眼法蹭品牌热度。
舆情分析
“五粮液”与“九粮液”的这场“名牌保卫战”经历了长达6年时间。知识产权的官司,大多持续时间较长。而对于维权一方来说,各种各样证据的查找以及固化,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维权的门槛。
之前,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敏感的企业,即使是曾用字号以及与商标相近的文字、图形都注册成商标,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别的企业“傍名牌”的情况,维护自己品牌的权益。
此案的一波三折也反映出一个客观问题,那就是“傍名牌”之所以任性泛滥,其关键诱因就在于其侵权成本过低和维权成本太高。这应该被视为依法破解“傍名牌”频发现象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傍名牌”依然能够唬人和规避打击,靠的就是模仿、混淆的“打擦边球”伎俩。众所周知,知名品牌本身就是商品价值、企业财富,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这会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不良企业萌生“蹭热度”“搭便车”的歪脑筋。最高法判决“九粮液”侵权的一锤定音,厘清了“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属性,这既是对热衷于“傍名牌”者的警示与正告,同时也为全国法院系统审理“傍名牌”类案件提供了标杆与示范。
自家产品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却偏偏要以恶意模仿或混淆视听的方法,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上“傍”靠名牌,以期影响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傍名牌”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当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次最高法判决“九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产并支付赔偿金900万元。无疑是以现实判例宣示对“傍名牌”说“不”,其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的导向意义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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