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甘肃省将管好用好公共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指导意见》提出,甘肃省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可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弥补公租房建设资金不足。支持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盈利机构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全面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支持通过货币补贴、租购人才住房、免租入住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甘肃省将落实营改增住房租赁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全省将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住房租赁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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