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环保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环保条例(修订草案)》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主要包括达标排污、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建设并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排污监测等;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保险行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排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规定了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对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等作了规定。
同时,科学合理设定公民权利义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规定了公民依法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设立了对公民义务的倡导性规范,规定了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鼓励开发、生产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绿色环保包装材料。
《环保条例(修订草案)》还突出了地方环保工作特色,针对甘肃省突出的环境问题,规定了专门的条款。如针对甘肃省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的现状,规定了“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的条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水制度,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格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灌溉用水;普及农田节水技术,推广农艺节水技术以及生物节水技术。针对甘肃省部分区域土地沙化严重和沙漠治理的需要,规定了“防沙治沙”的条款,规定对于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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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基地
7月22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说明。
说明称,现行的《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此次修订中,法规名称修改为《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将法规范围由城镇扩大到农村。针对兰州市燃气峰差高达1:7,以及冬季气荒严重的突出问题,在《条例》第十五条应急储备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的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还增设了对瓶装燃气的规范,对瓶装燃气服务站点、经营行为、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针对施工开挖破坏燃气设施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开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在开工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施工。对未采取措施强行施工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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