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7月1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杜雪琴)为减轻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作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优化《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规定(试行)》,对“商转公贷款”从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细化,从7月1日起,甘肃省符合《规定》明确的八类条件者,便可申请住房贷款“商转公”。
《规定》明确,凡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现可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贷款期限为1-30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申请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4年(如借款申请人抵押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允许为1年,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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