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施秀萍)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个关于长城保护的省级专项法规。
《条例》共35条,充分结合甘肃长城保护工作实际,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宗旨、适用范围、保护义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职责、研究利用、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多有创新,体现了甘肃省对长城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比如,在禁止性规定中,涉及长城本体的,在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开沟、挖渠”“养殖、放牧”等更为严格的内容。还创新性地增加了长城保护范围的禁止事项,包括不得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开山、采石采砂、探矿采矿、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等活动;挪动、损毁、刻划、涂污、攀爬长城保护标志及保护设施”。
《条例》对长城保护的责任更加明晰、保护措施更加细化:长城所在的县级政府、嘉峪关市政府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个长城段落的保护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同时,针对甘肃省绝大多数长城段落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明确要求长城所在地政府或文物主管部门,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将长城保护员的经费也纳入了长城保护经费。在保护措施方面,明确规定县级文物部门每季度对长城的执法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长城段落至少巡查一次,这也是甘肃省的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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