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2001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7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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