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武晓锐)2月13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日前,甘肃省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红黄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据了解,该制度由市(州)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谁查处、谁公布,谁执行、谁监督”的原则,明确了十四种行为适用“黄牌”警示,除了水、气等排放方面外,还涉及固体废弃物、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机构等多个方面。
《制度》明确,市(州)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务网站设立“红黄牌”警示网页专栏。被“红黄牌”警示的违法单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列为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执法、监测频次。被“红牌”警示的违法单位在警示期间暂停(新、扩、改)项目审批(环保治理设施除外)。被“红牌”警示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违法单位在被“红牌(黄牌)”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
记者了解到,凡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环保设施运营等的第三方机构均适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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