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新的《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简称《听证目录》)正式实施,同时废止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由原甘肃省物价局制定的《甘肃省价格决策听证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
六类情形需适时制定价格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甘肃省发改委制定了新的《实施细则》,当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时,都必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包括:1、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供求矛盾突出;2、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3、比价或差价不合理;4、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5、价格执行期限即将到期;6、其他需要制定价格的情况。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要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版《定价听证目录》范围更广
《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中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新版《听证目录》所涉及涵盖的民生项目和听证类型比《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范围更广。
新版《听证目录》包括10大类:1、电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2、天然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3、供水: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4、污水处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5、供热:居民集中供热价格;6、城市交通:城市公交(含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7、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8、环境卫生:居民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9、教育:公办高等教育学费标准(不含单一学校执行的学费标准)、普通高中学费标准;10、文化旅游: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王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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