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使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甘肃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省人社厅于12月11日下发《关于完全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按该通知执行。该通知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趸缴费年限的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采取趸缴费(一次性缴清费用)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趸缴费年限的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为:
(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趸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总额/趸缴年限)/征地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趸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总额=征地时已核定的本人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趸缴年限。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上述方法计算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达不到0.6的失地农民,应当按规定补足。
2.缴费年限计算
采取趸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全部缴费年限以趸缴费年限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之和计算。
3.实行新老方法对比计发养老金
对本通知实施后5年内到达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完全失地农民,按照“平稳过渡、缩小差距”的原则,采
取新老方法对比计发养老金。以该通知规定方法计发养老金(简称新方法)高于以本市州或县区原规定方法计发养老金(简称老方法)的,以新方法计发结果发放养老金;新方法低于老方法的,在该通知实施之日至2019年底期间,除发放新方法计发的养老金外,还要增发差额的90%,2020年增发差额的70%,2021年增发差额的50%,2022年增发差额的30%,2023年增发差额的10%,2024年以后全部采用新方法计发养老金。(据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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