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尤婷婷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法律的颁布实施,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有了制度保障。
《条例》分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十章。条例规定了“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全民共治”的防治原则。根据《条例》,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被责令停业、关闭。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楚才元介绍,《条例》经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七次会议两次审议、修改,严格对照衔接上位法,同时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更加细化、更为明确的界定。上位法中一共提出了35项禁止性内容,这些禁止性内容甘肃省全部进行了衔接,在这个条例中37处体现了这些内容,同时对这些禁止性内容能细化的尽量作了一些细化。
《条例》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出发,针对人口密集区域相关生产项目特别是容易产生恶臭气体的项目设置了禁止性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楚才元介绍说,《条例》增加了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
在确保精准体现上位法精神的同时,《条例》结合甘肃省实际,充分吸收了近年来甘肃省在防治大气污染工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楚才元介绍,国务院制定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甘肃省也出台了《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我们把“作战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补充细化了进来,比如,《条例》增加了“在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地区,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推进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的内容。
《条例》还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污染、扬尘污染、农业和其他污染、重污染天气应对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条例》第九章用28条内容,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楚才元说:“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制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宣传好、实施好大气污染条例,一定会为我们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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