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陇南讯(通讯员黄天宇)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0日上午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马光明受贿案,对被告人马光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依法对被告人马光明受贿所得2768.79155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光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1999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68.79155万元(获取孳息55750.5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宣判后,被告人马光明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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