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构建科研人员“三元”薪酬体系,根据国家关于工资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基本工资标准比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比重。
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
《意见》指出,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和不同创新环节的智力劳动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
构建科研人员“三元”薪酬体系,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水平。根据国家关于工资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基本工资标准比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比重。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缩小与中东部地区差距。完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科研机构、高校要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应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应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5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体现优绩优酬。
扩大收入分配自主权
《意见》指出,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突出业绩导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加快推进分类管理制度。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
基础性绩效工资向教学人员倾斜。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意见》明确,提高间接费用比重。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合理安排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取消劳务费用比例限制。对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据实编制。
规范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股权收益。省属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允许科技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意见》指出,允许科技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
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机构、高校非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离岗创业时间不超过3年,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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