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各市州政府对《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办法》指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办法》指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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