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7月1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
方案明确,此次调整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
调整标准
定额调整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按缴费年限计算,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5元;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计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的人员,以2017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7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
倾斜调整
1.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先增加15元;再对上述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6元和9元。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划分,省内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划分的类别为准,省外以当地的类区划分为准。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原则上以退休时参保单位所在地为准。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555元的,调整到2555元。
此外,方案还指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预发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或由原单位代发养老金的人员,由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对于尚未纳入参保的在甘中央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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