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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的说明 2018年5月28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安锦龙

来源:甘南日报 2018-07-05 09:27   https://www.yybnet.net/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制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州委、州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15年以来,按照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州上下扎实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州城乡面貌、人居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为全州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巩固全域无垃圾治理成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向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上升为法律层面的治理,建立遵循法规,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符合甘南州实际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是十分迫切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和立法依据

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列入了州人大常委会《2017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并确定为2017年度的立法项目。在《条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始终把全域无垃圾治理目标贯穿整部法规。一是州人民政府及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州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组织立法调研组赴六县市倾听基层干部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卫工人、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反馈起草部门。三是州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立法学习考察组赴浙江金华、广州等市学习借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立法经验。四是州人大常委会衔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和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集思广益,反复论证,进行了修改充实。五是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七次会议对《条例》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议,进一步调整完善。六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州委于2017年11月22日召开常委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定。七是2018年1月9日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借鉴了金华、广州等市的垃圾分类处理立法经验。应该说,既有上位法的依据,又有国务院文件的支撑,还有发达地区的立法经验,更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好地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三、关于《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八十条。内容涉及总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考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现将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第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作了规范性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指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二,关于职责划分和主管部门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管理涉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多个主体,准确划分各主体所履行的职责非常关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州、县(市)人民政府、州、县(市)爱卫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还明确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关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

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是全社会共同的愿望,《条例》设专章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责任区进行规定,从全域无垃圾角度扩大了实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范围,明确了政府、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并明确了各级政府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四,关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常态性的民心工程,特别是城乡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成为重点。为此,《条例》在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面作了进一步扩充和细化。一是明确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坚持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二是《条例》对环境卫生管理的机制和保障措施做出了制度设计,从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分别从城乡环境卫生治理作业规范、环境卫生治理标准、合理配置保洁员、合理设置保洁设施、公共区域清扫、垃圾分类收集、垃圾运输处理等七个重点环节,强化了工作责任和内容。三是《条例》第五十一条特别强调了自治州禁止境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等进入境内倾倒、堆放、处置,严控输入性污染。

第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甘南农牧村居住分散,服务半径大,执法难度较大的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从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八条分别针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牧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有了“抓手”,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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