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六)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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