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讯 记者李杨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将“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等内容,纳入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活动范畴。
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禁止内容列入不全,造成执法被动,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利,需要通过修订予以解决。为此,《条例》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中的“核准”修改为“制定”。《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采伐、毁坏古树名木;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猎捕、伤害各类野生保护动物;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其他损害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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