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李辉)4月2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5月1日,可通过两种方式反馈到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730030;或者发送电子邮件:1413903178@qq.com。
A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种
《意见》中指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B 意外造成重大困难的一次性给予不超2.5万元临时救助金
《意见》提出,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分类分档,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C 5月31日前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务必拨付到位
《意见》中还提出,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另外,2018年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各地务必于5月31日前拨付到位。
新闻推荐
经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甘肃省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4月24日至5月8日对甘南州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督察组进驻期间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41...
甘肃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甘肃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