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省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市县政府要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西部商报讯 记者陈振峰 为落实《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根据省政府安排,省民政厅代拟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民政部门提醒,公众所提修改意见请于4月27日前,通过电话0931-8790386或者邮箱:mztfcc@163.com反馈至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60岁以上老人 可随子女在省内迁移户口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省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和职工探望父母假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全面落实针对特困、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制度。市县政府要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城乡“三无”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特困供养范围,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
要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建设单位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对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自建、购买或租赁场所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养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支持社会力量
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全面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设置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老年病专科医院,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65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均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即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服务,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
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给予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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