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合省、市州知识产权部门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配备1名或以上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或委托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或复核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考核或复核通过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发文确认;未通过的,取消其“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考核或复核通过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规定的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其余扶持措施不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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