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景春燕】律师作为诉讼参加人参与案件审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就遇到了一个拖欠其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于是该律师事务所就将这名当事人告到了法院。
2012年9月22日,原告甘肃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某签订了一份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的律师代理被告胡某与梁某等四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费为2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宽限付款时间,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
2013年7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判后,该案又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再次请求原告的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并口头承诺支付一定的费用。2014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案在律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并签订调解协议,胡某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但胡某并未按期支付代理费用,律师事务所因此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甘肃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法律服务义务,而被告胡某却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代理费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法判决胡某给付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代理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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