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其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未经岗前体检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做好危害申报、检测、告知和警示工作;及时报告、处置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
到2018年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基本建立,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基本健全。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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