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静雯) 日前甘肃省慈善总会制定了《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并于本月开始试行。
依据《办法(试行)》,慈善款物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同时,开展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通过经营取得的收入和利益必须用于慈善事业。
同时,逐步推行慈善信托制度。通过慈善信托,使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对慈善信托财产加以处分、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办法(试行)》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省慈善总会定向向灾民、特困群众和社会福利单位捐助。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慈善募捐的,该组织应当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捐赠款物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放,或直接由受赠人发放。捐赠款物的发放,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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