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退出范围以2014年10月8日为节点,以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界限,对此前已设置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此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退出。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采用注销、扣除、补偿三种方式分类退出。
《办法》明确,全面退出法定界线。以环保部公布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准,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已设矿业权全面退出保护区。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区分矿业权出资性质、勘查程度、开采现状、资源储量等,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分类实施,有序退出。
《办法》明确,投入补偿相应平衡。坚持勘查开发风险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以核定的矿业权人勘查开发投入成本为主,进行合理补偿。
《办法》指出,按照自愿协商、合法约定优先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一致的,通过会计核算、资产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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