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所有公墓都要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区,建设骨灰墙等小于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通知》指出,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进行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等区域建造公墓。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
《通知》明确,严格公墓审批。今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经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批。农村为本村村民建设的集中安葬区,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公墓,不得变更公墓建设地址,不得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通知》指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把公墓建设成为节地环保型的优质生态产品。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碑小型化、葬式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性化”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倡导地面不建墓基、地表不留坟头、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所有公墓都要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区,建设骨灰墙等小于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50%。
《通知》强调,加强监督检查。要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要及时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已批准建设的公墓,要定期对照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批准文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批准文件建设的公墓,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公墓,要责令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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